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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订票一波三折,赞助商链接疑设陷阱
2010-11-18 00:00:00 来源:315消费电子投诉网

互联网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创造了无数商机。与传统渠道相比,只需鼠标一点,足不出户就能订购飞往各地机票的方式也越来越受人们欢迎。

面对着“琳琅满目”、“真假难辨”的网络机票代理商,如何做到货比三家,如何能够买得放心,自然成了消费者最头痛的事,于是,一些口碑较好的大型旅游产品垂直搜索引擎平台成了消费者的首选。

然而,越来越多的投诉矛头直指向这些合法的搜索引擎和信息发布网站,作为行业佼佼者的“去哪儿”未能幸免。目前,出现的一种争议的声音是:若有消费者因网站存在虚假信息的广告链接而遭诈骗,信息平台是否能免责?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网购机票一波三折后惨遭“钓鱼”

北京的李先生近来为订机票一事烦透了心!

10月3日,李先生登录“去哪儿”订购机票,当时网站信息显示“8日MU2113晚18:30起飞364元”,因时间与价格均比较合适,就未进一步确认便订购了两张。后来才发现该机票竟然是11月8日的东航X舱特价票,因特价票是不得改期的,退票要收取80%的退票费,只好自认倒霉。

10月5日,李先生再次登录“去哪儿”,在网站下面的赞助商链接中看到极宝航空票价十分优惠。便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两张10月10日18:30银川到北京的HU7234机票,支付了1244元票款。3个小时过去了,一直未收到订票信息反馈,李先生害怕耽误行程,决定取消预定,当时极宝航空客服承诺3日内退回票款。谁料10月7日当他再次致电极宝航空询问时,已是无人接听,此时李先生意识到被骗了!

没办法,机票还是要订的。最后又通过“去哪儿”在易联网订了10月11日银川到北京的票,终于成功。一波三折的订票经历让他感慨万千,对于被骗,“去哪儿”始终未对网站上出现“钓鱼”链接作出合理解释,愤怒的他一气之下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www.315ts.net)上投诉。

Google广告赞助商链接成“帮凶”,谁该买单?

打开“去哪儿”首页,点击“赞助商链接”,会发现这其实是Google AdSense计划的展示广告。

“前段时间刚看过央视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联手做得报道,已经不敢在百度、谷歌里搜索订票信息了,谁料还是中了招。”李先生说:“当时如果知道是谷歌的广告,我肯定不会在那里购买机票!”

近日,315TS与“去哪儿”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去哪儿”公关经理南小姐回复:“作为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企业,去哪儿网已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联系了消费者,并协助消费者报了警;整个投诉处理流程均有记录及录音,可随时供警方调阅。”南小姐还表示:“去哪儿网对搜索的每家代理商都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各代理商都拥有100%的航协认证。”

但对于此后若再次出现类似事件应如何处理,以及对谷歌外链广告如何监管,南小姐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截至发稿前,李先生表示事情仍未有效解决。

“免责声明”会否成为维权“拦路虎”?

在去哪儿网站上“不起眼”的角落,可以找到其发布的一则 “免责声明”,其中就有这样一条:“任何通过Qunar搜索而获取的信息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Qunar不对相关网站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尽管“免责声明”中也提到:“Qunar将尽力帮助您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同时也需要您及时反馈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举报,以提高Qunar的网络信息服务质量”,但在消费者的眼中,这一条款未免有推卸责任之嫌。

315TS对李先生回访得知,他对“去哪儿”有这样“免责声明”感到十分惊讶,他说:“如果没有人告诉我,我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东西。而且这个条款也是很不合理,赞助商的链接是商业性的,赞助商是与他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应该更加可靠可信,所以Qunar更应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在合同法上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资深律师杨河表示:关于钓鱼网站,如果该网站是在谷歌上做了广告,受害人是通过该广告进入诈骗网站,那么谷歌因对广告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去哪儿网的免责条款显然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至于它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则要看它是否有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信,电子商务永恒的主题

网络市场的蛋糕越做越大,作为网络市场的盈利主体之一的网络广告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议的焦点。正可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无孔不入的“诈骗”广告让人触目惊心,防不胜防!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今年1月起,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共受理有关网络诈骗方面的投诉24000多宗,其中涉及机票诈骗类网站投诉近600宗,受害人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

尽管目前最主要的网络广告信息发布平台百度、谷歌等,在其客户协议中均有类似于“禁止发布任何其他非法内容、宣传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内容”的条款,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是否真的已经尽到审核的责任呢?确实有待商榷!

若是只要给了钱就能够在网络上,甚至是在一些正规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以“钓鱼”牟利,信息发布商以及那些具有良好口碑的电子商务网站岂不成了“骗子的帮凶”?

“松下电器”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曾说过:“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对于作为新兴产业的电子商务行业也是一样。良好的商誉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但要毁掉其来自不易的信誉或许只需几条虚假信息就可做到。因此,诚信是电子商务行业永恒的主题,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则是维护企业诚信商誉的重要手段之一。若企业一意孤行,只向“钱”看,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本身。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公开场合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广告侵权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这或许能为目前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秩序的监管注入一支强心剂。(315消费电子投诉网 光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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